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苏建松,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星,男。
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原告上海地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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