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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荀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潇波。
  原告上海地产优家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时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建萍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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