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亦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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