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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罗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亦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
  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亦群、被告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004.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居住的印象春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购买该小区莫奈庄园X号别墅,建筑面积206.58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3.20元每月每平方米。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邵某某辩称,面积计算有误,应扣除地下建筑面积部分,其从2016年6月办理产证,故物业费计算日期应从2016年6月起算;原告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是否经过认证和备案也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邵某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周园路XXX弄XXX号1-3层、X号地下1层车位X室的业主,建筑面积297.76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该小区所涉《印象春城一、二街区(莫奈庄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标准:别墅住宅为3.2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末下旬内履行交纳义务;合同期限自本合同首套交付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等。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未支付原告物业费23,754.24元。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物业费计算日期应从房屋产权证作出之日起算,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23,75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上海圣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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