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曾李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祖龙,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79.63元,由原告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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