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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楼410席。
法定代表人:林心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
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塘龙西路XXX号XXX楼XXX室。
被告: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石马村。
被告:彭绍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韩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在本院审理原告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海运)、被告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绍成和被告韩月明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以保证后续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丰海海运XXXXXXX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告丰海海运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上述的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丰海海运已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申请人需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被告
广东丰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彭绍成和被告韩月明的起诉,同时撤回对被告丰海海运的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丰海海运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
上海圣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XXXXXXXX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 沈军
审判员 孙英伟
人民陪审员 张毅

书记员: 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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