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圣峰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耀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华。
第三人:赵青泰,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大朱村南舍八组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峰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峰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圣峰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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