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馆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湧,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铭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步云,职务不详。
被告:姚湧,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与被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铭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姚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于2018年10月28日撤回了对姚湧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8年11月16日,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铭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17,535.2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19元,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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