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亨机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国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亨机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现原告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国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国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上海国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程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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