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谭景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于军,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冈储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超中。
原告上海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冈储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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