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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沈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稚鸿,董事长。
  委托讼诉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新蕾,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服公司)与被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铑晟公司)、沈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铑晟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被告(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新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铑晟公司返还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2、判令被告铑晟公司支付项目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833元/日计83,300元);3、判令被告铑晟公司赔偿因逾期返还车辆造成的资产折旧损失(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300元/日计算);4、判令被告沈某某对被告铑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被告铑晟公司赔偿因逾期返还车辆造成的资产折旧损失(自2016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7日,按300元/日计算);其余诉请不变。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签订《升降平台车、旅游摆渡车维修合同》,约定原告地服公司委托被告铑晟公司进行民航B0637、民航B0638、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和民航B-8108旅客摆渡车的大修工作,维修费用总价为2,082,851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铑晟公司仅按期完成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和民航B-8108旅客摆渡车的大修工作,且以各种借口要求大幅提高约定维修价格,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地服公司遂于2016年8月23日通知终止维修合同,并要求立即返还尚未进行大修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此后,虽经原告地服公司多次交涉,被告铑晟公司仍拒绝归还车辆,已构成违约。经查,被告铑晟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沈某某。根据公司法规定,除非被告沈某某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地服公司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铑晟公司辩称,原告地服公司应向被告铑晟公司结算配件费、工时费等费用之后,被告铑晟公司才同意向原告地服公司移交车辆。被告铑晟公司一直按照原告地服公司指示进行工作,没有违约,是原告地服公司欠付修理费,所以才行使留置权,因此相关折旧应当由原告地服公司自行承担。
  被告沈某某辩称,被告铑晟公司是一人公司,但是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被告沈某某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配件费206,796元(含喷漆费)、工时费5万元,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的搬场起吊、运输费6万元及民航B0638号车辆进场及搬离期间的租赁场地存放费106,832元;2、判令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利息(以反诉诉请1的总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审理中,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配件费168,804.95元(含喷漆费)、工时费5万元,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的搬场起吊、运输费6万元及民航B0638号车辆进场及搬离期间的租赁场地存放费106,832元;2、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支付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利息(以385,63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对反诉被告地服公司在使用中的3辆升降平台车(民航B0637、民航B0638、民航B0639)、1辆旅客摆渡车民航B8108进行大修报价。2014年11月,双方签订《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2015年5、6月份,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接到反诉被告地服公司通知开始大修民航B0637,2015年9月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完成该车的维修,按照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的追加报价,反诉被告地服公司向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结算了74万余元B0637的维修费用,比合同价格高出20余万元。2015年底,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按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指令拖回民航B0638、民航B0639。2016年春节后,反诉被告地服公司通知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开始维修民航B0638,开工后反诉被告地服公司多次派人到反诉原告铑晟公司要求尽快维修,反诉被告地服公司常务副总黄兴斌也曾亲自到现场查看,2016年5月反诉被告地服公司车辆维修管理员徐万成通知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因机场对车辆排放有限制,考虑到民航B0638、民航B0639是否还能符合标准,所以让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暂停对两车的修理。于是,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暂停了对B0638的大修。后,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技术设备部杨其华要求反诉原告铑晟公司重新开始大修。此外,在维修B0638的过程中,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换了三批人来监督大修,每次都更改维修方案,导致反诉原告铑晟公司遇到需要决策的问题时不知道向何人请示。2016年8月23日,反诉被告地服公司突然向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函,书面要求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终止维修已经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同时返还尚未修理的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2016年9月,双方召开会议协调解除维修合同后的后续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同意向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支付拆解B0638产生的工时费、喷漆费和已采购的零配件费用及民航B0639的运输费;2、在B0638费用结清后移交车辆。但之后反诉被告地服公司却违反会议纪要,拖延、拒绝向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结款。为此,反诉原告铑晟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留置,一直租用场地停放拆解的B0638。反诉原告铑晟公司认为反诉被告地服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故反诉原告铑晟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地服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是反诉原告铑晟公司违约,其主张的费用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凭据,事实依据不足。双方虽然达成协议,但由于反诉原告铑晟公司的原因无法履行,至今已经两年,反诉原告铑晟公司至今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无权要求反诉被告地服公司支付。
  本诉被告沈某某对反诉请求的意见与反诉原告铑晟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原告地服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铑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3辆升降平台车(民航B0637、民航B0638、民航B0639)和1辆旅客摆渡车(民航B8108)的维修,其中,民航B0637的维修报价为516,602元,民航B0638的维修报价为513,211元,民航B0639的维修报价为513,861元,民航B8108的维修报价为539,177元,合计总价2,082,851元。维修项目实施地点为乙方厂内。1.3.1条,乙方负责维修车辆的运输,包括将维修车辆自甲方处至承修地点的往返运输。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维修车辆……。1.3.2条,甲方至乙方的往返运输及吊装费用和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维修前后的交货地点均在甲方场所,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内甲方指定的地点。1.4.1条,根据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现状分析,将整车彻底解体,整车全面大修。车辆的技术状况及维修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分项技术状态及维修方案。2.1条,乙方应自委托甲方将维修车辆交付乙方维修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2.2条,交车步骤为自合同签订后,第一批交付1辆旅客摆渡车和1辆升降平台车进场维修;2个月后交付第二辆升降平台车进场维修;第1辆升降平台车维修完成后,交付第3辆升降平台车进厂维修。2.3条,因甲方调整项目范围、内容,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维修工作延误的,经甲方签字确认,上述项目完工日期可相应顺延。3.1条,维修费用总价2,082,851元,费用含17%增值税,详细的维修费用组成见附件二。5.2条,用于本维修项目所有配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要求,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在用于本维修项目前必须通知甲方进行检验,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本维修项目。如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不符合本合同之约定或未经甲方检验确认即用于本维修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更换配件或材料,对此造成的期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5.3条,若车辆经过拆解后,发生突发大件(详见附件三:升降平台拆解后可能的大件损坏其配件价格明细)的更换时,甲方要求乙方及时通知甲方技术设备部到场评估、分析,增加的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方可继续维修。对于一千元以下的额外换件,作为对甲方的优惠措施,由乙方承担。8.5条,乙方承诺,维修升降平台车所更换的均为腾达公司配备的同厂同型号零部件,若没有原厂部件的,则其品质必须高于原部件。10.1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逾期,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2条,因乙方原因而导致项目逾期达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如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该维修合同后附有:……《法国腾达TLD15T集装箱/板升降平台车分项技术状态及维修方案(民航B0638)》《腾达TLD15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表清单》《民航B0637/B0638/B0639TLD15T集装箱/板升降平台车大修拆检后可能的大件损坏其配件价格明细》。
  维修合同签订后,被告铑晟公司先后完成了民航B8108旅客摆渡车和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的大修工作。
  2015年7月,被告铑晟公司向原告地服公司发送《关于腾达TLD14T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大修情况的说明》及《腾达TLD14T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大修部分配件价格保修价与实际进货价对照表》《腾达TLD14T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大修实际增加更换件及金额明细表》,提出由于生产厂家的配件报价与实际采购价差异较大,导致报价与实际大修差价在每台379,840元,希望原告地服公司对此差价进行审核,并给予追加,以保证民航B0638、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大修的正常进行。后,原告地服公司实际向被告铑晟公司支付民航B0637维修费744,134元。
  2015年底,原告地服公司将民航B0638、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交付被告铑晟公司维修。
  2016年7月8日,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形成一份《会议备忘录》,载明:1、对于目前已经拆解的升降平台车(民航B0639),在双方书面确定大修方案前,不得予以开工维修,并保持当前车辆状况,同时,已拆解的零部件需要保持完整性;2、对于升降平台车(民航B0638),在未征得原告地服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予以拆解和开工维修。……4、鉴于前两辆车(升降平台车B0637;旅客摆渡车B8108)维修费用大幅度超过合同价,因此对后续相关零配件的采购、更换均需事先经得原告地服公司到场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5、对于拆解的车辆(民航B0639),被告铑晟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在不减少维修项目的情况下,承诺可以按照不超过合同价格513,861元执行,待原告地服公司商议后书面回复被告铑晟公司。庭审中,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均确认该《会议备忘录》中记载的民航B0639实际应为民航B0638,民航B0638应为民航B0639。
  2016年7月17日,被告铑晟公司向原告地服公司发送《法国TLD14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清单》,该清单中载明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的维修费用为763,298.98元。7月19日,原告地服公司回复邮件表示不同意该维修价格,要求按照513,861元执行。
  2016年8月9日,原告地服公司在其内部《关于终止履行与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的请示》中提到:……铑晟公司于2014年10月份起按合同约定对我司的1辆旅客摆渡车(民航B8108)和1辆腾达14吨升降平台车(民航B0637)进行为期4个月的大修工作……铑晟公司按约定如期完成旅客摆渡车的大修工作,且维修费用在合同约定的价格内。但是,民航B0637腾达升降平台车因更换件受国外采购供货期限制,于2015年7月才完成大修工作,同时,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其提出维修费用为89.6442万元……经审核,将送审价的89.6442万元核减15.2308万元,最终审定结算价为74.4134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另2辆升降平台车仍处于待修状态,且其中一辆民航B0638的升降平台车已经整车被拆解,车架部分已初步喷漆,配件全部拆解后被分别放置于场地和仓库内;另一辆民航B0639的升降平台车基本保持原车状况(未被拆解)停放于修理厂内……。
  2016年8月23日,原告地服公司向被告铑晟公司发送《合同终止函》,提出被告铑晟公司已完成民航B8108旅客摆渡车和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的大修工作,另外两台升降平台车(民航B0638、民航B0639)的大修工作因为被告铑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地服公司即刻解除维修合同,要求被告铑晟公司配合做好已被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零部件的保管和清点工作,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上述车辆零部件完整、无损地返还原告地服公司。
  审理中,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均确认双方之间的《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已于2016年8月23日解除。
  2016年9月1日,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召开协调会,并形成《关于解除两辆升降平台车大修合同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就《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中所涉及的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两车大修价格存在分歧,考虑到原告地服公司运营保障压力大,为尽快缓解现场14吨升降平台车紧张问题,原告地服公司特致函被告铑晟公司提出解除上述维修合同。现双方就解除上述维修合同的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鉴于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已整车被拆解,并且车架部分已初步喷漆,因此对于该辆车拆解所产生的工时费、喷漆费和实际采购的零配件等费用由原告地服公司负责承担,包括该车及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运输费。2、对于已被整车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由被告铑晟公司负责将所拆解下来的零部件列成清单并提供给原告地服公司,届时用于现场清点和移交。同时,对于已经实际采购的零配件也由被告铑晟公司负责列成清单,并尽可能提供供货发票、报价单或送货单等复印材料,证明其材料的供货来源给原告地服公司(如无证明依据的可备注说明),届时用于现场清点、移交以及原告地服公司财务审核结算。3、对于已被整车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需在原告地服公司将相关费用结清并支付给被告铑晟公司后,方可移交并运出。4、就解除上述维修合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等事宜,双方将以签订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约定和明确。庭审中,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对该会议纪要均无异议,确认该会议纪要系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后,双方因价格分歧等问题未果。
  2018年10月23日,原告地服公司向被告铑晟公司发送《催告返还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的通知》,要求被告铑晟公司返还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
  2018年11月23日,被告铑晟公司向原告地服公司回复《通知函》,要求原告地服公司只有在解决好已经进行的维修配件费用、后期维修问题以及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的拖运费问题后,可以拖运回民航B0638平台车,否则被告铑晟公司将采取行使留置权、变卖该车以冲抵所欠维修费。
  2019年5月7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拆解后的零部件以及被告铑晟公司主张的新购配件(包括翻新件)进行了清点,形成了谈话笔录、《大件清单》和《法国TLD14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已购配件明细清单》。对于已拆解的旧部件,原告地服公司确认已购配件明细清单所列的大部分旧配件确有维修必要,但对第15项(涡轮增压器)、第22项(发动机线束总成)、第23项(启动马达)、第24项(发电机皮带涨紧轮)、第29项(驾驶室梁改装)、第40项(传送支架双槽滚轴)、第41项(传送支架单槽滚轮轴)、第42项(传送支架滚轮)无法确认有无更换修理必要以及是否已经完成更换修理。就新购配件,双方确认除该已购配件明细清单第38项(油马达)、第39项(电磁阀线圈)、第53项(流量控制阀EP62)、第54项(流量控制阀EP61)外,其余项目在清点中均有体现。
  2019年5月22日,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交接了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拆解后的零部件。
  另查明,2015年9月9日,案外人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被告铑晟公司开具了148,038.9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为:零件一批。2016年1月21日,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被告铑晟公司开具了10,595.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为:油缸油封2个;密封修理包2个。
  庭审中,被告铑晟公司提供了《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单》和《证明》,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证实于2016年4月5日向被告铑晟公司出售:传送支架双槽滚轴99根,价格为33,310.53元;传送支架单槽滚轴54根,价格为18,169.38元;传送支架滚筒54根,价格为13,750.02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65,229.93元。
  同时,被告铑晟公司还提供了两份运输报价单。其中,案外人上海凌翰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载明:从上海浦东机场到上海浦东华洲路,两件,运费为3.50万元;从上海浦东华洲路到上海浦东金闻路,一件,运费为2.10万元。案外人上海佳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载明:从机场海天三路到华洲路,2件车及配件,运输费1.60万元,装卸和移位费为1万元;从华洲路到金闻路,1件车及配件,运输费1万元,装卸和移位费为1.20万元,合计报价运费为5.80万元。
  另查明,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原停放于浦东新区祝桥镇陈胡村沈家宅XXX号(即华洲路)厂房内。2016年底,因该厂房动迁,被告铑晟公司另租赁上海空港工业区金闻路XXX号XXX幢南半侧作为厂房。该厂房租赁面积为1,650平方米,2017年每平米租金为0.8元/天,2018年、2019年每平米租金为0.85元/天,另需支付物业管理费每年每平方米20元。
  再查明,被告铑晟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为被告沈某某。
  以上事实由《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及其附件、《关于腾达TLD14T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大修情况的说明》《腾达TLD14T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大修部分配件价格保修价与实际进货价对照表》《腾达TLD14T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大修实际增加更换件及金额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议备忘录》《法国TLD14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清单》及电子邮件、《关于终止履行与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的请示》《合同终止函》《关于解除两辆升降平台车大修合同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及电子邮件、《催告返还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的通知》《通知函》、清点时的谈话笔录及《大件清单》《法国TLD14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已购配件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报价单》、《证明》、照片、运输报价单、厂房搬迁估价表、被告铑晟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厂房租赁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是原告地服公司和被告铑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恪守。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升降平台车、旅客摆渡车维修合同》于2016年8月23日原告地服公司向被告发送《合同终止函》时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地服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铑晟公司赔偿逾期违约金和车辆折旧损失?二、被告铑晟公司能否要求原告地服公司支付配件费等必要费用。
  一、原告地服公司在本诉中的诉讼主张
  关于逾期违约金。双方维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地服公司先后向被告铑晟公司交付了一辆旅客摆渡车和三辆升降平台车,被告铑晟公司实际完成了民航B8108旅客摆渡车和民航B0637升降平台车的大修工作,原告地服公司在诉状中明确对该两辆车的维修工期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双方均确认系2015年底由原告地服公司交付被告铑晟公司,按照双方维修合同的约定,车辆应当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维修,但被告铑晟公司到期未完工,现原告地服公司主张被告铑晟公司从2016年5月1日起支付逾期违约金,具有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铑晟公司虽辩称,原告地服公司是在2016年春节后以口头方式通知其开始维修,期间又有停止维修和继续维修的指令反复,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维修合同中约定延长工期需要原告地服公司签字确认,故被告铑晟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同时,本院注意到,在本案维修合同解除前后,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曾于2016年7月8日形成一份《会议备忘录》、于2016年9月1日形成一份会议纪要,该两份文件是双方产生矛盾后的阶段性合意,对暂停维修、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都有明确约定,双方理应恪守。其中,2016年7月8日的《会议备忘录》明确,“对于已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在双方书面确定大修方案前,不得开工维修;对于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在未征得原告地服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予以拆解和开工维修。”可见,双方在2016年7月8日已通过合意的方式要求被告铑晟公司暂停维修,因此原告地服公司主张的从2016年7月8日至维修合同解除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地服公司主张按照双方维修合同10.1条约定的“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被告铑晟公司则提出即使计算也应按照民航B0638一车计算。本院认为,因2015年底拖入被告铑晟公司处维修的是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两辆车,根据原告地服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按照实际逾期的两车维修总价1,027,072元的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违约金。因此,被告铑晟公司应支付原告地服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7日的逾期违约金计27,936.36元。
  关于车辆折旧损失。原告地服公司主张被告铑晟公司赔偿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民航B0638实际归还之日因逾期返还车辆造成的资产折旧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地服公司在2016年8月23日的《合同终止函》中明确要求被告铑晟公司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已被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的零部件返还原告地服公司,但2016年9月1日原告地服公司与被告铑晟公司形成的《关于解除两辆升降平台车大修合同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第3点明确,“对于已被整车拆解的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需在原告地服公司将相关费用结清并支付给被告铑晟公司后,方可移交并运出。”之后,双方因价格分歧,原告地服公司一直没有结清相关款项,导致民航B0638的零部件直到本案审理期间才完成移交。本院认为,双方理应按照2016年9月1日会议纪要的约定处理维修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在原告地服公司一直未结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被告铑晟公司可以根据双方会议纪要的约定留置车辆,故原告地服公司要求被告铑晟公司支付因被告铑晟公司长期留置民航B0638所导致车辆折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沈某某的责任问题,因被告铑晟公司系被告沈某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经本院释明,两被告均未提供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沈某某应当对被告铑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铑晟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相关费用
  根据双方2016年9月1日会议纪要第1点的约定,原告地服公司应当向被告铑晟公司支付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拆解所产生的工时费、喷漆费和实际采购的零配件等费用,包括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的运输费。现被告铑晟公司据此主张原告地服公司结清相应费用,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而言:
  关于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配件费(含喷漆费)。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拆解后的零部件以及被告铑晟公司主张的新购配件进行了清点。对于清点时谈话笔录所附《法国TLD14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已购配件明细清单》中除第38项(油马达)、第39项(电磁阀线圈)、第53项(流量控制阀EP62)、第54项(流量控制阀EP61)外,其余项目在新购配件中均有体现。虽然原告地服公司对部分项目的维修必要性和是否完成维修等产生异议,但本院根据现场勘察情况以及照片、发票等相关证据,认定该些项目已经实际发生。其中:
  1、第1项(发动机修理包)、第4项(活塞环)、第5项(曲轴瓦)、第6项(连杆瓦)、第7项(进气门)、第8项(排气门)、第9项(机油格)、第10项(柴油格)、第11项(空气格)、第15项(涡轮增压器)、第17项(机油压力传感器)、第20项(水泵总成)、第21项(柴油管)、第22项(发动机线束总成)、第34项(油漆及附件),上述15项共计46,486元,其数量、单价与双方维修合同附件《腾达TLD15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表清单》中均一致,原、被告双方也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第13项(曲轴止推片)、第28项(梯身加固件(改装)、第29项(驾驶室梁(改装),上述3项的单价与双方维修合同附件《腾达TLD15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表清单》中一致,但数量上都增加了一个(套)。审理中,被告铑晟公司同意按照双方维修合同附件对数量的约定1件(套)来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第24项(发动机皮带涨紧轮),原约定价格为598元,现被告铑晟公司主张价格为2,831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2016年7月8日《会议备忘录》第5点精神,仍应当按照原约定价格计算。第25项(发动机多槽皮带),原约定价格为460元,现被告铑晟公司主张340元。因被告铑晟公司主张的单价低于原合同约定,本院按照主张的价格执行。因此,前述5项新购配件(含改装件)本院按照8,049元结算。
  3、第40项(传送支架双槽滚轴99根)、第41项(传送支架单槽滚轴54根)、第42项(传送支架滚筒54根),该3项系翻新定制件,在原维修合同附件《腾达TLD15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表清单》中虽没有体现,但被告铑晟公司提供了案外人上海航福机场设备有限公司的报价说明和《证明》,证明该3项已经实际发生及相应价款,且实际发生时间与系争车辆维修时间相吻合,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及照片等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16年9月1日会议纪要精神,原告地服公司需要支付被告铑晟公司实际采购的零配件等费用,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该3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65,229.93元结算。
  4、第23项(启动马达)、第26项(发电机调节器)、第35项(5脚继电器)、第36项(桥平台剪刀架衬套)、第37项(主平台剪刀架衬套)、第46项(仪表板红色指示灯)、第47项(仪表板绿色指示灯)、第48项(主继电器(箱内)、第49项(撑脚接近开关)、第50项(桥平台接近开关)、第51项(主平台限位开关快)、第52项(主平台限位开关慢)、第55项(复合继电器)、第56项(链条(双齿)、第57条(链条(单齿),以上15项在原维修合同附件《腾达TLD15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表清单》中虽没有约定,但双方维修合同签订于2014年11月,原告地服公司直到2015年底才将系争的民航B0638、民航B0639升降平台车交付被告铑晟公司维修,期间车辆发生新的维修项目也在情理之中,且在法院组织的现场清点中均有相应新配件,根据被告现场查看旧部件的意见,也确认了其中绝大部分项目确实有维修必要。根据原、被告双方2016年9月1日会议纪要第1点的约定,原告地服公司应当向被告铑晟公司支付实际采购的零配件费用。该会议纪要第2点还约定,“对于已经实际采购的零配件……尽可能提供供货发票、报价单或送货单等复印材料,证明其材料的供货来源给原告地服公司(如无证明依据的可备注说明)。”其中明确了“如无证明依据的可备注说明”。现被告铑晟公司提供了案外人腾达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其中2015年9月9日发票的项目虽笼统地描述为“零件一批”,但结合现场清点情况,与本案维修项目可相互印证。因此,对于被告铑晟公司主张的该15项新购配件费合计39,696.02元,本院综合考虑后酌定按32,947.70元结算。
  综上,原告地服公司应当向被告铑晟公司支付实际采购的零配件(含喷漆费)费用共计152,712.63元。当然,原告地服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后,被告铑晟公司应向原告地服公司移交上述新购配件。
  关于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工时费。在双方维修合同附件《腾达TLD15T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大修更换件、价格及修理工时费报价明细表清单》约定的“整车大修工时费”为6万元,结合2016年7月8日《会议备忘录》中被告铑晟公司关于维修价格的承诺,现被告铑晟公司仅完成了拆解工作,本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原告地服公司应当支付工时费2万元。
  关于民航B0638升降平台车的租赁场地存放费。双方2016年9月1日的会议纪要中对此虽然没有约定,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留置物保管费用。本案中,从2016年9月1日双方达成会议纪要之日起,原告地服公司应当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后取回车辆,因此,被告铑晟公司主张至2019年5月22日原告地服公司实际取回民航B0638期间存放民航B0638拆解零部件的租赁场地存放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支付的标准,本院参照被告铑晟公司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物业费标准,以及现场查看的标的物实际占地面积等,酌情判定原告地服公司应支付租赁场地存放费3.20万元。
  关于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的搬场起吊、运输费。对于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从机场拖运至被告铑晟公司原华洲路厂房的相关运输、吊装费用,在双方2016年9月1日的会议纪要中有明确约定,且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2016年底,因被告铑晟公司原厂房动迁,导致民航B0638拆解的零部件需要另行运输到金闻路新厂房所产生的费用,并非原告地服公司原因导致,且在当时的动迁补偿款中已有相应考虑,本院不再支持。因此,本院参考相关物流公司提供的报价单,结合原维修合同关于运输费的约定,酌定原告地服公司应当支付民航B0638和民航B0639的运输费2万元。
  至于被告铑晟公司反诉主张原告地服公司支付的利息,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及后续支持的赔偿金额,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27,936.36元;
  二、被告沈某某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配件费(含喷漆费)152,712.63元、工时费20,000元、运输费20,000元、租赁场地存放费32,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0,109元,减半收取计5,054.50元,由原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54.50元,由被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告沈某某共同负担1,000元。反诉受理费3,86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铑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由反诉被告上海国际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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