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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刚,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夢,上海五富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晋军,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国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嘉骏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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