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富光某某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灵芝,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四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东,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洋村五古1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文,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富光某某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洪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9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国富光某某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凤琴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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