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国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明,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同年11月1日,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3月4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国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黄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3,347.30元,减半收取计6,673.6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 勇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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