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固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魏雪花,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红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臧正东。
原告上海固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源红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海源红汽配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柯静英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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