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四花高压油管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起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宏。
被告:江阴市博某特种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陆忠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四花高压油管合作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博某特种制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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