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卢劲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玖,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张某某并非嘉某公司股东,无权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张某某系为案外人张某某代持股权,经营管理一直由张某某进行,张某某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嘉某公司要求张某某出具张某某授权其行使知情权的委托书,但张某某一直没有出具,所以张某某的请求查阅资料的权限和动机是存疑的。2.张某某要求查阅嘉某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张某某在嘉某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嘉某公司名义向有关政府机构发文并提起恶意诉讼,严重影响嘉某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经营。且截至目前嘉某公司始终联系不上张某某,无法核实张某某的行为是否经过张某某的许可。3.二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在法律和嘉某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会计账簿扩大至包括原始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嘉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某某提交意见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嘉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1.张某某系嘉某公司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2.张某某已经依法履行股东知情权必要的前置程序,其要求查阅嘉某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正当目的。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张某某有权查阅嘉某公司会计凭证。股东想要真正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有必要查阅制作会计账簿相应的会计凭证,且我国公司法未禁止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司法实践中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也是共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系嘉某公司的登记股东,嘉某公司主张张某某系代张某某持有股权,并无证据证明,故张某某作为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张某某向嘉某公司致函,表达了查阅的请求,说明了目的,符合法定程序。嘉某公司认为张某某要求查阅嘉某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嘉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关于股东能否请求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问题,本院认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二审法院支持张某某查阅嘉某公司原始会计凭证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嘉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嘉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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