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雄,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饮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宏飞,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嘉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饮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嘉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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