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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克华,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嘉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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