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鸿宝村(奉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颜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阮美琴。
申请人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嘉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5096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嘉某(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4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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