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凌海强。
第三人:上海言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南村七村(上海裕安电工器材厂1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鲁素珍。
第三人:祝卫东,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杨芸,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杨佛根,男,194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弄XXX号。
原告上海嘉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及第三人上海言路广告有限公司、祝卫东、杨芸、杨佛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上海言路广告有限公司、祝卫东、杨芸、杨佛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水 洁
书记员:徐 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