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定创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玥,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上海鲸眠餐饮有限公司70%股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对此申请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玥持有的上海鲸眠餐饮有限公司70%股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定创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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