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赵耀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冯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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