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与黄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赵耀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嘉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冯娇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