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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善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启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峻峰,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善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审理中,各方均同意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各方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善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 何渊
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记员: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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