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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善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芮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善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仂蒙,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萍,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芮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旭利,出纳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微,女。
  原告上海善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芮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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