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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章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金。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某、个体工商户章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个体工商户章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章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组织证据交换,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某偿还借款本金173,061.9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某偿还借款期内剩余利息16,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某以年利率9.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3,061.96元为基数);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某承担律师费9,15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在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1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钱生钱”)、案外人2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乾生乾”)与被告1、2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有《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1作为融资主体通过深圳钱生钱的平台向出借人进行融资,意向融资20万元,以被告1为借款人。上海乾生乾根据《融资服务协议》为被告1提供相应的咨询与服务,并以实际借款本金的6%向被告1收取融资服务费。同时,被告1特授权深圳钱生钱自融资款项匹配生成之日即将前述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至上海乾生乾账户。嗣后,被告1与深圳钱生钱和上海乾生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若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以所有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为利率计算至被告1清偿之日止。上述合同成立后,上海乾生乾为被告1在深圳钱生钱平台发布信息,并在其后与出借人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被告1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借款额及还款计划确认书》,确认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还款总期数12期,月息0.8%,同时被告2签订《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被告1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成功融资放款后,被告1确有还款,但自2016年7月30日起开始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深圳钱生钱及上海乾生乾多次进行催收,均遭拒绝。嗣后,深圳钱生钱向本案所有被告发送债务提前到期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所有被告该笔借款已提前到期且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至上海乾生乾。同时,上海乾生乾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本案系争债权让渡至原告名下,原告授权上海乾生乾于2018年8月3日向本案所有被告发送债务提前到期及债权转让通知函,告知所有被告该笔借款已提前到期且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要求所有被告立即按约定标准履行还款义务。但所有被告均拒不履行任何义务,故涉诉。
  被告刘某辩称,系争借款合同因无出借人签字而未成立,且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不确定,因此借款合同未成立,担保事由未成就,故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支付凭证均系针对深圳钱生钱,而非实际出借人,还款也是还给深圳钱生钱,债权转让时最初债权转让方是深圳钱生钱,足以说明深圳钱生钱是实际出借人,但担保函担保的范围中承诺的是对借款人章某通过钱升钱平台向出借人借款提供担保,此处出借人为融资服务协议确定的自然人,没有承诺担保向深圳钱生钱的借款;关于借款本金,认为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为18.8万元;深圳钱生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被告刘某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也认为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的律师费不应当由担保人承担。
  被告章某未出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鉴于被告章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钱生钱)为网络借贷平台“钱升钱理财”(以下简称钱升钱)手机APP的运营方,该平台注册会员的“钱升钱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约定:
  本协议是钱升钱个人会员与深圳钱生钱之间签订的协议,个人会员须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无法使用钱升钱平台提供的服务,个人会员一经注册或使用钱升钱服务即视为对协议全部条款的接受。
  第1条,深圳钱生钱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
  第9.1条,个人会员委托深圳钱生钱进行借款匹配和权益转让匹配与确认,借款融资和权益转让时,出借人与借款人、权益出让人与权益受让人由深圳钱生钱在其或其授权第三方的注册用户内进行匹配,并以深圳钱生钱的确认为准……针对债务人每期还款,个人会员们不可撤销地授权钱升钱将该期还款的本金部分继续匹配给其他融资人,利息按约定支付出借人;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个人会员们一次性收回全部款项……
  第9.4条,借款融资和权益转让交易过程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和权益受让人向权益出让人支付对价时,权利人委托钱升钱或钱升钱授权的公司将出借人或权益受让人账户内相应资金划转至借款人或权益出让人的相应账户,……
  第9.7条,个人会员授权委托钱升钱或钱升钱指定的第三方代个人会员签署借款合同及权益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9.8条,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乾生乾),由其追索,该债权/权益转让以深圳钱生钱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根据其能力或实际追索情况支付,不作任何要求(包括不提前支付任何费用)。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权益转让由深圳钱生钱确认为准,不需出借人/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或上海乾生乾通知。
  第12.2条,个人会员根据本协议以及钱升钱相关规则签署电子合同后,即视为对借款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内容的接受,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年5月27日,被告章某(作为甲方一)与深圳钱生钱(作为乙方)、上海乾生乾(作为丙方)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合同编号【SZSSXXXXXXXXXXXXX-A】),约定:
  2.1条,甲方一和甲方二作为共同融资主体通过乙方及其平台向出借人融获资金。甲方一作为借款人,甲方二作为担保人。
  2.2条,意向融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
  2.3条,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息率为每月0.8%……
  2.4条,甲方承诺按等额本息方式按月偿还融资借款本金和利息……。
  2.7条,服务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借款本金的6%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2,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
  5.6条,在甲方逾期还款时,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乙方选择先行垫付甲方应偿还给出借人的借款本息(下称“垫付的借款本息”),丙方在向出借人进行垫付的同时,即刻自动取得出借人对甲方的相应债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前述债权向甲方追偿的权利,且出借人不再就前述已让渡给丙方的债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出借人在此授权乙方或丙方可以视情况(必要时)将垫付等相关事项通知甲方,此后甲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偿还垫付的借款本息……
  8.2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交通费等)……
  随后,被告章某(作为乙方)与深圳钱生钱(作为丙方)、上海乾生乾(作为丁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SZSSXXXXXXXXXXXXX-A】),约定:
  甲方是丙方注册用户,其拥有闲散资金,自主选择通过钱升钱平台出借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本协议所称“甲方”是指甲方之共同出借人全体或各甲方中的任一主体,其人员、人数和出借金额以丙方记载和确认为准。
  2.2条,甲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对于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已划转至丙方指定账户的出借资金,在丙方代扣丙方和丁方应收的服务费后,丙方将剩余款项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视为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资金的出借。……
  5.2条,乙方在本协议中向甲方返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与乙方逾期或提前还款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丙方代为收集,然后再由丙方按约定向甲方、丙方,丁方债权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人进行支付。
  6.6条,在乙方逾期还款时,丁方有权选择先行向甲方垫付乙方应偿还给甲方的本息(下称“垫付的借款本息”),丁方在向甲方进行垫付的同时,即刻自动取得甲方对乙方的相应债权及其他权利。……此后乙方应直接向丁方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按照乙方与丙方和丁方签署的《融资服务协议》向丁方支付垫付服务费用、逾期管理费和逾期违约金……
  10.2条,在借款合同达成且甲方交付借款本金的当日,服务费由乙方委托丙方一次性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11.1条,乙方未在还款日(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16点前,在其丙方指定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11.8条,还款顺序:乙方同意,如乙方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乙方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费用……(3)罚息、滞纳金、违约金,(4)利息,(5)拖欠的借款本金。
  12.2条,各方同意,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丙方有权代表出借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委托第三方催收和追讨费用、人员人力或工资支付等……
  14.6条,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自出借人点击“立即存入”或类似确认键时成立。……
  被告刘某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自愿为被告章某自2016年5月27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在最高余额2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担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可以通过钱升钱平台多次反复对外借款;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催收的费用、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担保函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在担保函确定的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时间晚于有效期间届满时间的,则为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无需再通过本担保人同意。
  2016年5月31日,深圳钱生钱通过钱升钱平台对上述借款(合同编号【SZSSXXXXXXXXXXXXX-A】)进行线上匹配,由案外人冯科、周瑞吕作为出借人向被告章某提供借款,金额均为100,000元。深圳钱生钱在扣除了6%的融资服务费后于当日向被告章某发放借款188,000元。同日,被告章某出具《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确认借款本金为200,000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2个月,还款日为放款日对应日历日,每月利率为0.8%,每月还款额为18,266.67元。
  被告章某在借款发放后,仅于2016年7月18日归还30,138.04元后再无还款,庭审中原告明确该笔还款用于归还本金26,938.04元、利息3,200元,系争借款尚余本金173,061.96元及期内利息16,000元未归还。
  深圳钱生钱于2016年7月15日分别向出借人冯科、周瑞吕支付965.55元和994.88元,并于当日返还其各自出借本金100,000元。
  2018年7月30日,深圳钱生钱与上海乾生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全部转让给上海乾生乾。2018年8月3日,上海乾生乾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为平价转让。同日,深圳钱生钱、上海乾生乾共同向被告章某户籍地、被告刘某在担保函中确认的地址以EMS方式邮寄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各被告深圳钱生钱根据约定及授权将本案系争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上海乾生乾基于与本案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将前述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告知直接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
  后各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涉诉,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9,15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系争借款未收取保证金,也未收取除融资服务费外的其他费用,双方均确认起诉后未有还款。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被告章某借款事实及担保人出具担保函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系争借款是否成立并生效;2.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涉案借款的本金如何计算;4.原告是否有权向担保人主张律师费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首先,从协议约定来看,出借人在注册平台时已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同时确认后续借款合同内容,也授权深圳钱生钱代为签署借款合同、发放和收取出借款项,同时约定了债务人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深圳钱生钱先行垫付;其次,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深圳钱生钱也通过钱升钱平台进行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匹配操作,被告章某也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借款,系争借款已经完成。虽然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合同签订时出借人尚未确定,故认为借款关系并未成立。但从网络借贷业务模式来看,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是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借贷撮合服务的中介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均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生借款关系。本案中,用户协议、融资服务协议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意思表示明确,且均已授权深圳钱生钱代为匹配和处理借款相关事项,包括发放借款、收取还款,故被告刘某以出借人并未就借款事项达成承诺而主张借款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至于被告刘某主张深圳钱生钱违法从事吸存放贷业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因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争借款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已经成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属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出具《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应当按其承诺在最高额连带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争借款并未超过担保函中约定的最高额,债权转让发生在保证期间内,转让时亦通知了债务人,因此被告刘某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被告刘某主张其提供担保针对的出借人为自然人而非深圳钱生钱,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并未在担保函中对出借人身份进行限制,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深圳钱生钱系基于代债务人章某偿还出借人冯科、周瑞吕而取得系争债权,该债权符合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故对于被告刘某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刘某辩称其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并未要求通知担保人。本案中,深圳钱生钱在通过代偿行为取得系争债权后,转让给上海乾生乾,上海乾生乾再转让给本案原告,在两次债权转让过程中,深圳钱生钱、上海乾生乾均向债务人即被告章某及担保人即被告刘某在合同中确认的地址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且被告刘某亦在庭审中确认该地址一直为其居住,故上述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被告刘某以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关于借款本金,根据《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约定,深圳钱生钱有权收取6%的融资服务费并在借款发放时予以扣除,该款项性质应为融资服务费用,因此,系争借款本金金额应当以被告章某在确认书中确认的金额为准,而被告章某未按约足额还款,故原告有权据此主张其归还剩余本金,被告刘某主张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借款本金,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担保函中明确约定的担保范围包含律师费,本案中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发生,鉴于被告刘某在债权转让后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应当就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逾期利息,鉴于被告章某自2016年7月18日后再无还款,故原告主张自2017年5月31日即借款到期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并主张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061.96元;
  二、被告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6,000元;
  三、被告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73,061.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150元;
  五、被告刘某对被告章某的上述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部分向被告章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8.4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章某、刘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金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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