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上海唐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哲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唐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有证据需要查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唐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上海唐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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