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哲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郝丙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哲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哲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6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680元,由原告上海哲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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