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41。
法定代表人:刘希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天虹电气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妮红,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天虹电气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天虹电气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哈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天虹电气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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