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哇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领头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
申请人上海哇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领头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哇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领头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某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哇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领头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林某某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哇咔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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