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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与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孙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若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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