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若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登洲,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百家汇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上海品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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