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安东南路678号6幢103。
法定代表人:宋茂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彧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民。
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彧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居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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