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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碧嘉,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工资87,540.23元;2、请求判令不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年项目奖金2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进入原告处工作,任开发经理一职。双方约定被告基本工资为18,000元,月绩效工资32,000元,全年项目奖金400,000元,并约定按原告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计发,被告同意接受原告方的公司绩效考核办法。2018年开始,被告负责原告方的雅戈尔项目,却造成雅戈尔方的多次投诉,故根据原告处对被告的考核,被告2019年1月-3月的绩效考核不合格,无绩效工资。因2018年原告多次收到雅戈尔项目的投诉,导致雅戈尔项目无法在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验收。原告在2019年1月19日明确告知被告,如果该项目在2019年2月28日无法完成验收的,全年绩效为0,无项目奖金。故原告认为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全年项目奖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对被告进行过考核,绩效工资是被告用发票去报销的。年终奖也不需要考核,2017年的时候被告拿到了二十二万余元的年终奖,至于雅戈尔项目,被告后续还拿到了三个订单,故不能因此就取消2018年的年终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进入原告处,担任开发总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原告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上月18,000元工资,绩效工资被告通过提供票据的方式进行报销发放,无工资单。被告最后工作至2019年3月22日。
  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税前工资合计50,000元,其中月基本税前工资18,000元,月绩效工资32,000元。此外,还有全年项目奖金400,000元,每六个月评估发放一次200,000元。原、被告双方同意以上月收入合计额由原告将根据届时薪酬制度,并结合被告工作能力及表现,按原告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经考核计发。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被告同意接受原告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2017年年终项目奖金,原告一次性向被告发放了245,440元。
  另查明,被告与原告财务的微信聊天中显示,财务将被告实交的票据金额与应交票据金额列表发给被告,其上显示每月应交票据金额为32,000元,被告根据票据报销到几月份,再发送邮件给刘冰审核。2019年3月14日,被告告知财务这个月要离开公司,请帮忙算算还缺实交票据多少,财务发出表格显示,应交票据金额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每月均为32,000元,被告实交票据金额尚缺十万余元。后被告将发票邮寄给财务。财务称被告发个邮件走个审批流程就可以了。2019年4月份,财务称要将被告上交的发票退还给被告,称审核较严,要申报税。后又称这部分钱存有争议,暂时不发放。
  再查明,雅戈尔领导与原告公司的刘总微信聊天中,雅戈尔领导称现在项目管理很乱,也没有项目管理和实施方法论,项目计划也乱,文档也乱,并且不完整。刘总微信回复,按公司规定,因为雅戈尔项目没有按照预期进度执行,已经扣了项目团队交付的绩效,取消了他们的当月20%工资,从陈某某到秦雄和项目组成员,他们肯定会更努力配合。后刘总在原告内部微信群中称如果雅戈尔在2019年2月28日还没有拿到书面验收通过报告,2018年绩效为零。2019年3月19日,原告发送邮件给被告等人,称因雅戈尔西服厂项目实施到今日,项目管理混乱,现场实施质量差,每个月不低于两次投诉,且项目时间进度也严重超期,也未按公司明确的时间节点2019年1月签署到正式项目结项和验收报告,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和团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基于此情况,对雅戈尔项目组所有成员,1月和2月工作绩效评定为零。直到西服厂项目正式通过验收为止。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品依科技开发总监绩效考核制度,显示当月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个人绩效系数,如因技术岗位造成项目现场事故、项目投诉及项目暂停等影响公司信誉情况,则当月岗位绩效考核得分为0。如最终考核分数85%以上的,对应考核系数为1,考核分数为81%-84%的,对应考核系数为0.8,考核分数为71%-80%的,对应考核系数为0.5,考核分数为61%-70%的,对应考核系数为0.3,考核分数60%以下的,对应考核系数为0,年终项目奖金为基本工资*员工个人绩效得分*公司绩效系数,年终项目奖金发放为一年一发放。该考核制度中也明确每月考核结果会在次月5号,由人事发给所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有意见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后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解决方案,也可以对其认为评分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申诉,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公司领导层商量决策。原告提供了被告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的月度绩效考评汇总表,由考核人刘冰在其上签字。其中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个人绩效得分均为85%以上,2018年5月份83%,此后均在60%以下。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虽然合同上约定有考核,但事实上从未进行过考核,绩效奖是根据票据进行报销,年终奖原告称要根据公司项目情况发放,具体如何发放也未明确。
  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的工资88,38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全年项目奖金400,000元。2019年5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9)办字第146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工资87,540.23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年项目奖金200,000元。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绩效考核制度、月度绩效考评汇总表、微信聊天记录、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的绩效工资,原告提供了绩效考核,但对于考核的内容和分数,原告表示是其领导刘冰口头告知过被告,且是在被告报销绩效工资的时候告知,这与考核制度规定的考核中的沟通也是不相符合的,且2018年5月后被告的考核分数均在60%以下,原告均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进行过沟通。2019年3月19日在邮件中称雅戈尔项目成员2019年1月、2月工作绩效为零,显然也非次月按原告提供的方式考核后告知。相反2019年3月时财务还是按全额32,000元进行核算,且微信聊天中也表示发送邮件给刘冰走一下流程。被告按财务要求提供票据后,财务又以报税为由,认为存有异议而不发放,也并未提及考核一事。故本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绩效考核,但事实上并未实施,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的工资,原告应按32,000元的标准支付87,540.23元。
  对于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全年项目奖金,被告2017年的全年项目奖金系一次性发放,原告表示全年项目奖是根据公司情况发放,具体如何发放也不清楚。被告否认项目奖金的发放方式双方有明确约定,原告提供的绩效考核办法也难以证明实际实施。在此情况下,奖金的发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并结合员工的具体表现进行,具有一定自主性。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负责雅戈尔项目中存在诸多问题,且造成项目延期等,原告因此取消被告的项目奖金并无不当。被告虽然提供了其2018年所做过的项目,但并不能以此证明其符合发放条件,故原告请求不支付被告全年项目奖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工资87,540.23元;
  二、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不支付被告陈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年项目奖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品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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