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尚采精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被申请人:潘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上海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尚采精品包装有限公司、潘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尚采精品包装有限公司、潘云某价值人民币563,019.56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以现金168,905.9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品亿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尚采精品包装有限公司、潘云某价值563,019.5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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