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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