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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项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锦秋,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溢,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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