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棣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蓉。
第三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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