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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吾馥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JiaZHO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吾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乔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洪炳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馥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三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吻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韩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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