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俞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琨,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亿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杰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前海杰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树强,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唯真教育基金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余丹丹,理事长。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莹,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前海亿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杰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唯真教育基金会、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马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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