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俞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唐丽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魏建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汇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华某、被告唐丽琴、被告魏建良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以上海汇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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