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系陈某骁的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涛,上海德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骁、上诉人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7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主文,依法改判支持陈某骁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君强公司向陈某骁交付了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777弄《水湾雅庭》236号别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在此之前从未收到过交付通知书,但系争房屋存在诸多质量缺陷,因此陈某骁在《业主领房验收交接表》上写明了存在的质量缺陷,并未签字。之后系争房屋在装修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2016年10月10日陈某骁签署《房屋交接书》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系争房屋大面积楼底板露筋,存在安全隐患。经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主持,各方就质量问题进行调解会议,签署《上海市住宅质量投诉处理会议纪要》,确认系争房屋露筋生锈、局部夹渣,且完全系君强公司建设质量存在缺陷导致的,君强公司应尽快进行修复,但其后君强公司明确拒绝对系争房屋进行委托检测和修复的恶意行为,导致系争房屋装修工程延误至今。综上,君强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损害陈某骁的合法权益,故君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君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主文,依法改判驳回陈某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君强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6日向陈某骁邮寄送达了《交付通知书》。故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延期交付有误。陈某骁领取了系争房屋的钥匙,自物业处取得装修工人出入证等,均显示在系争房屋交付后其已经进行装修,房屋交付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购房者的举证事项,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后并无再对房屋进行检测的义务,故因房屋维修而造成的空置,责任在于陈某骁方,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空置损失由君强公司承担没有依据。就修复方案,君强公司提供的方案与检测报告内容实际一致,因此鉴定费用不应当由君强公司一方承担。
陈某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申请法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系争房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系争房屋修复方案;判令君强公司根据修复方案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修复后应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并符合陈某骁、君强公司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判令君强公司支付系争房屋逾期交付及存在质量缺陷导致陈某骁产生的损失共计750,994.70元,包括:迟延交付违约金256,954.70元(自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0日)、租金损失276,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要求计至实际交付日止)、装修人工赔偿费55,800元、设计费损失162,240元;3、判令君强公司代陈某骁支付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至系争房屋修复至符合法定、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质量检测费用由君强公司承担;5、判令本案律师费用60,000元由君强公司承担;6、判令君强公司对系争房屋修复过程中损坏的管线予以恢复原状;7、判令君强公司支付系争房屋修复过程中,陈某骁为监理修复工程所支出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6日,陈某骁(乙方)与君强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777弄《水湾雅庭》236号房屋。据甲方暂测,房屋建筑面积为264.9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53.64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11.30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103.25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30,789.21元。总房价款暂定为8,157,292元(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甲方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陈某骁,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逾期超过18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房屋钥匙。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15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9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双方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如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提前通知乙方交房,则乙方完全同意,并按照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期届满前,配合甲方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如果乙方逾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完成房屋交付,甲方提前交付商品房的,应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乙方。自房屋交付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期届满前,配合办理房屋交接入住的全部手续,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乙方除因甲方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交付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交付后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修复责任。若乙方于验收交接该房屋的过程中,对该房屋实际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或者该房屋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对异议按照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处理,该异议的提出并不影响双方对该房屋的交接,如乙方因此拒绝交接该房屋时甲方亦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自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接入住手续期满而乙方逾期未办理的,或者乙方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无合法理由的,视为甲方已合格交付,并视为已完成交接工作,乙方亦已经验收接受该房屋并且认同该房屋符合合同附件三的标准,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合同附件三对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约定。双方另行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12月30日,陈某骁、君强公司对系争房屋验收交接,陈某骁向君强公司提出房屋质量地下室南墙渗水,墙面空鼓(1层南墙)渗水,厨房间阴角不直及北窗子上面空鼓,集水井墙面空鼓,车库墙空鼓,2楼北门上脱皮及门缝太大,还倒返水,3楼南门门坎空鼓,3楼北卧室窗上墙空鼓,马桶有大便须清理,2楼南阳台大理石缺角。同日,君强公司向陈某骁交付钥匙等,并备注欠一套装修钥匙(3把),对讲机全套未领取,因工人放假回家,31日来领没领到。2016年10月10日,陈某骁、君强公司签署《房屋交接书》:君强公司交付给陈某骁的房屋为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777弄《水湾雅庭》236号1-3层,实测建筑面积266.45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103.25平方米,总价款8,003,785元。2016年12月,陈某骁装修系争房屋。2016年12月21日,陈某骁、君强公司系争房屋由青浦建管所协调,陈某骁投诉:房屋露筋(大面积楼底板露筋),露筋生锈:一楼厨房顶底部钢筋大面积锈蚀露筋,地下室顶板底部钢筋生锈,钢筋保护层未到位规范要求。局部夹渣:地下室、三楼书房部位。原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陈某骁意见:1、要求开发商根据销售合同及项目总经理翁思人于11月21日的承诺,若确实有大面积露筋问题存在,将责成总包去做检测报告,现要求开发商兑现此承诺,出具检测报告;2、要求开发商根据楼板严重损害情形,出具符合原设计要求的修复方案,经双方认可,方可实施至修复为止,要求有时间节点;3、赔偿问题后续再议。君强公司意见:1、同意维修,方案会书面回复质监单位;2、其余要求1周内回复质监单位。达成共识意见(青浦区建筑建材管理所执法科王新签字):要求开发商在12月28日之前将书面答复及维修方案送质监站,维修方案上须由原设计单位及开发商公章。2016年12月27日,君强公司向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发出《关于青浦区联民路XXX弄XXX号住宅质量问题的回复》:建设单位会履行自身的房屋保修义务,并向贵所提交露筋生锈的维修方案,待贵所通知后组织总包进行维修施工。其他要求需根据合同解决。2016年12月30日,陈某骁向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发送回复:1、同意经贵所技术认定的修复方案,请开发商尽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复,修复结果须符合原设计要求;2、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根据合同解决问题,根据销售合同第二十二条“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目前我家楼板大面积露筋问题已经存在,故应有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定楼板露筋对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部位的露筋问题。以便一次性解决存在的楼板安全隐患,请开发商在3个工作日内(2017年1月5日前)会同我方共同协商并办理完成委托检测的工作,烦请贵所各位领导继续支持和协调;3、请开发商提供详细的修复方案的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的数量,工作进度的节点,完成修复工程的周期,工人每天进出工作时间,物业的备案管理以及需要我方配合的具体事项等等,以便尽快推动修复工程规范高效率的进行。(本条回复在12月21日三方现场会议纪要中已经提出,但28日收到的邮件中没有落实,29日即昨日已再次口头向开发商和区相关领导回访电话中提出,目前尚未收到开发商的回复)。2017年1月5日,君强公司向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发出《联民路XXX弄XXX号维修安排回复》:节前安排2017年1月6日至1月15日期间组织维修,施工周期7日,作业时间8:00-18:00,请贵所转告联民路XXX弄XXX号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并请业主提前一天通知我公司,以便安排进场施工的准备工作。2017年3月14日,君强公司向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发出《关于青浦区联民路XXX弄XXX号住宅质量问题第2次调解的回复》:建设单位会积极履行自身的房屋保修义务,并依据2016年12月已向贵所提交露筋生锈的维修方案,待投诉人同意并与之协商具体维修事宜后,立即组织总包进行维修施工。投诉人提出的维修以外的房屋检测要求,根据会议上投诉人向执法科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建设单位认为条款并未如投诉人在会议上表示的,要求一定要建设单位与236号业主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测,因此建设单位不能同意与236号业主共同委托检测。
一审审理中,因陈某骁、君强公司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2017年12月6日,法院根据陈某骁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XXX弄XXX号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要求出具修复方案。2018年1月15日,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777弄水湾雅庭236号别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三层主卧室及衣帽间因外墙渗水造成的墙面局部涂料起壳、脱落;2)、地下室顶板、二层楼板、三层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与规范要求不符。建议对上述受损部位进行修复。修复方案:1、三层主卧室与衣帽间受损涂料及对应外墙饰面砖铲除至墙面基层,并按《建筑设计施工图说明(四)》恢复至面层,面积约4.4平方米;2、主卧室涂料整体一度,面积约66.20平方米;3、三层楼梯间顶板及地下室梁、板处局部模板重新清理,面积约0.2平方米;4、地下室顶板、二层楼板、三层楼板底面涂料及腻子铲除,锈蚀钢筋做除锈处理后刷阻锈剂,满批环氧树脂砂浆5mm,沿板底纵向受力筋方向粘贴200g碳纤维布(单层宽度200mm,中心间距400mm),刷环氧树脂砂浆5mm,刷界面剂一道,重新批嵌腻子,涂料1底2面。陈某骁支付鉴定费30,000元。陈某骁认为鉴定报告楼板露筋质量问题检测部分存在漏项,未对楼板露筋的直径等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钢筋锈蚀程度进行说明和定性,可能影响修复方案的有效性;所列漏水墙面存在遗漏,遗漏了位于地下室临近天井处的左下墙角处的墙面,未对该部位进行鉴定,未列入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君强公司代表有关系争房屋的交付时间的说明有误,2015年10月是系争房屋的施工方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房屋向君强公司交付的时间,不是君强公司向陈某骁交付房屋的时间。君强公司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检测超出范围。鉴定人员表示:天井内有建筑垃圾,地下室的漏水是建筑垃圾导致,不是质量问题导致,是建筑垃圾积水,导致排水不畅。2017年12月5日到系争房屋预检,根据鉴定申请人的要求进行鉴定(附件1),没有表示要检测混凝土的强度的检测。附件1现场笔录中有一个错别字应当是露筋。
一审审理过程中,陈某骁表示:物业租赁合同证明系争房屋所在区域公寓房租金水平,系争房屋是别墅,租金高于公寓房。因质量问题导致系争房屋无法继续装修,陈某骁对装修施工队赔偿55,800元,并支付设计费162,240元。因为诉讼支付律师费6万元。陈某骁从没有收到过交付通知书。打电话给君强公司,君强公司给出2015年12月30日来进行验房。君强公司没有出具修复方案,邮件往来是协商过程。2015年12月30日留了一套钥匙在物业,其余的拿走了,答应进行维修。涉及到其他维修,君强公司也一直没有给出答复。2016年10月10日以后,装修工人进场后,发现房顶有露筋问题。现场凿开是在2016年10月10日过了几天,开发商、总包及陈某骁三方都在场。2015年12月30日第一次交接时就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系争房屋不具备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需要君强公司有通知义务,现是陈某骁主动联系君强公司,君强公司才告知陈某骁到现场验房,陈某骁在现场验房时是合理拒绝收房,应该视为没有交房,系争房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漏水及钢筋露筋问题,交接单上陈某骁也写清楚了要在修复后才收房。有一把钥匙没有移交,整个门禁设备也没有移交给陈某骁,进户门钥匙及门禁,其中一类没有交付,门禁系统根本没有使用。君强公司及施工单位出具的不是修复方案。验房时是有请专业的验房公司,当时并没有因为露筋来拒绝验房。君强公司所谓的内部意见,质监站也知道是要先司法鉴定,然后进行维修,是君强公司不配合进行司法鉴定。小产证2016年底或2017年初办理。系争房屋从来没有入住过。物业费之前交过,但君强公司免除了,因为出了事故,工人没有关地下室的阀门,阀门崩出来,地下室就泡水了,才免除的,君强公司是来维修过,但并没有彻底解决任何问题,还有漏水的问题,天井存在严重消防问题。租金要求法院决定。要求质量鉴定都是按合同规定,而不是陈某骁一厢情愿提出的,发现露筋问题后,认为不是一层的问题,有可能涉及全楼的露筋问题。质监站也是要求君强公司进行质量鉴定,但君强公司不配合,才走到诉讼程序。司法鉴定三层楼板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鉴定结论是钢筋部分不合格,君强公司销售的系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房屋要合格才具备交付条件,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房是开发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义务,质量合格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君强公司应该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义务,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3页做了相同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22条也有免费修复的条款,君强公司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要及时组织维修,但君强公司一直推诿责任,陈某骁多次要求君强公司修复,君强公司均不予理睬,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君强公司才同陈某骁开始进行协商,但仍拒绝修复,2016年10月发现质量露筋问题,直到2017年3月陈某骁一直与君强公司协商,要君强公司尽快修复,但君强公司不履行义务,质量问题引起的延误的交房责任,完全都在君强公司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君强公司承担。对于修复方案问题,我国法律法规都对资质管理进行了规定,楼板不合格,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才能进行设计,所出具的任何文件都不具备效力。系争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系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很严重,小业主验房带第三方公司验房,作为君强公司是可以不认,陈某骁发现问题及没有发现的问题,陈某骁对质量并不存在义务,而在君强公司方,检测是君强公司的义务,陈某骁找过鉴定机构,要求君强公司提供图纸,但君强公司拒绝提供,对于修复方案三方进行协商,必须要质监站认可修复方案,但质监站拒绝认可修复方案,修复方案与司法鉴定一致,但君强公司单方提出的修复方案是不合法。君强公司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出售给陈某骁,且存在楼板钢筋不合格,给陈某骁造成极大损失,君强公司应修复房屋,赔偿各项损失。
君强公司表示:君强公司一直愿意按第一次调解给出的方案维修,陈某骁一直要先检测再维修,还要陈某骁、君强公司双方共同委托。系争房屋是毛坯房,不具备租赁价值。对陈某骁的装修费用、设计费、律师费等不予认可,是陈某骁自行委托,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已经书面通知交付,未存在迟延交付情形。2015年12月30日,陈某骁已经领取钥匙,取得房屋实际控制权,达到房屋交付的标准,当时质量的瑕疵不足以影响房屋的交付。君强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对陈某骁反馈质量瑕疵进行商讨并形成修复方案,符合本市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2016年12月27日向青浦区建管所回复并提供修复方案。电子邮件往来证明建管所将陈某骁的要求以邮件转发的形式告知君强公司,陈某骁在给青浦区建管所的邮件中,同意按照建管所技术认定的修复方案维修,君强公司通过青浦区建管所,对维修日期及时作出安排并告知陈某骁。如果陈某骁同意,君强公司仍将按照原有修复方案提供修复,质量瑕疵未得到修复的原因是陈某骁未配合维修,要求共同委托鉴定后再维修,君强公司不认为负有共同委托鉴定的合同义务。是保留了一套维修钥匙,陈某骁在2016年4月已经签订装修合同。陈某骁反映了问题,但已经交付了房屋,2015年12月30日第一次交接时就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并维修过的。房屋交接通知是通过挂号信批量发送,无法证明那个号是陈某骁签收。陈某骁提出的问题是常见的质量问题,钥匙的交付,陈某骁主张没有交付全,但君强公司欠的是装修的,是君强公司要解决陈某骁的质量问题,并非是开发商不具备交付钥匙的条件。对讲机没有领取是因为陈某骁没有在交付领取的时间内来领取,领取当天工人已经休息。对于修复方案,陈某骁要用大的修复方案来引,对于房屋的修缮,要根据实际问题来解决,修复方案对客户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交付过程中陈某骁也没有提出对修复方案有异议。交接书是开发商作为办证资料使用。2016年10月10日之后开发商、陈某骁、君强公司有现场凿开的情况。系争房屋现状是空置着,陈某骁没有入住过,仍是毛坯房。免除了陈某骁14个月的物业费。陈某骁的空置损失,由法院依法酌情决定。君强公司从没有限制陈某骁申请检测。陈某骁提出露筋问题,君强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与司法鉴定的维修方案基本相同。房屋质量在维修过程中,要求聘请监理单位,也应当由原监理单位来提供监理,并不存在陈某骁聘请。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骁、君强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骁根据合同交付了全部房价款,君强公司理应按约向陈某骁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然根据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系争房屋存在露筋等质量问题。陈某骁诉请要求君强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进行修复,法院对陈某骁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陈某骁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付,陈某骁、君强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验房并交付钥匙,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钥匙,而陈某骁已经确认君强公司向其交付了系争房屋的钥匙,则君强公司已经向陈某骁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虽后签署交接书,但系办理产证所需,陈某骁以此按照合同约定主张交付钥匙后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陈某骁在取得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情况下进行装修,属于对房屋使用阶段,故陈某骁主张君强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起的空置损失费、装修人工费及设计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物业管理费用,房屋交接后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同时,物业费属于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并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保洁、安保以及公共设施的维护的费用,与系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尚缺乏关联性,因此陈某骁要求君强公司承担物业费,依据并不充分,故法院难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陈某骁在本案中主张该笔费用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关于陈某骁主张的修复过程中损坏的管线予以恢复原状及监理修复工程所支出的费用,该事实属尚未发生的事实,可能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待相关事实及费用产生后再行主张,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777弄水湾雅庭236号别墅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陈某骁购买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777弄《水湾雅庭》236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二、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骁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4,011元;三、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骁空置费损失(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自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实施维修之日起至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修复完毕之日止,均按每月人民币12,000元计算);四、驳回陈某骁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君强公司提交整付零寄交寄清单,以证明君强公司已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前,书面履行了交付通知义务,送达了交付通知书。陈某骁表示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陈某骁已收到交付通知书,清单附件会有同批次送达签收清单和退回清单,对方未如实提供。陈某骁向本院提交调查申请书,请求对送达情况进行调查。此外,双方确认陈某骁于2016年10月对系争房屋开始进行装修。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陈某骁交付了全部房价款,君强公司理应按约向陈某骁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现系争房屋存在露筋等质量问题,君强公司应当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陈某骁的上诉请求,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于2015年11月30日前交付,陈某骁、君强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验房并交付钥匙,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交钥匙,而陈某骁已经确认君强公司向其交付了系争房屋的钥匙,故一审法院认为君强公司已经向陈某骁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无不当,陈某骁以2016年10月10日双方签署交接书为由主张交付钥匙后的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陈某骁在取得系争房屋后,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2016年12月双方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对维修问题进行了协调,故一审法院对陈某骁主张君强公司支付2016年12月起的空置损失费、装修人工费及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意见亦属合理,可以维持。至于陈某骁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用、律师费,均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关于君强公司的上诉请求,君强公司虽然提交了整付零寄交寄清单,只能证明其发出函件,但并不足以证明函件已送达到对方,在陈某骁否认收到的情况下,君强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某骁在验收房屋时,即提出了质量问题,此后在装修时发现房屋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2016年12月在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就维修问题进行了协调,故一审法院将空置损失费计算至2016年12月亦属合理,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骁、上诉人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9元,由上诉人陈某骁负担8,748.8元,上诉人上海君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0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 江
书记员:成 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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