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后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昇,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上海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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