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投资人:刘建兴。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芳、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宝,上海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巧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被告:侯江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审被告:上海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刘建兴、上海同莱建材经营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建兴、上海同莱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建兴、上海同莱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6.47元,减半收取698.24元,由上诉人刘建兴、上海同莱建材经营部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姚 敏
书记员:李伊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