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865.76元及滞纳金42.73元。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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