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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前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前红,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前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前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费2,701.20元及逾期违约金61.8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886弄的同济城市雅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来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70元/月·平方米。被告系松江区环城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该套房屋总面积为132.41平方米。被告入住上述物业后,长期拖欠应当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经计算,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的欠费金额为人民币2,701.2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诉请: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费2,701元,并自愿放弃逾期违约金的诉请。
  被告常前红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经依法选聘为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886弄同济城市雅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12号302室房屋业主,被告拖欠原告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701元的情况属实。审理中,原告放弃了逾期违约金主张,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前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常前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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