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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3月20日,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政强

书记员:郝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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