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欧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桥本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吾行居家纺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吾行居家纺用品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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