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大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同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8,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2,11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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