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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