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与上海蓓某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坪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蓓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蓓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