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坪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蓓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冰,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蓓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吉某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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