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国云,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云,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金成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崔某、金成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78元,减半收取计722.89元,案件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陶佰明
书记员: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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